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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特点:
运用制度和法律确保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法律和法治必然要以某种理念或信念为基础、必然要尊重某种价值共识或基本共识、必然具有某种目的性导向和正当性检验,对这些理念、信念、价值导向、目的性和正当性的讨论、反思、批判、建构,就是法理理论。以法理为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的法理学是随着法理概念的内涵更新、法理研究的广泛开展再次崛起的。
[9] 参见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努力建设和繁荣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理论工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界深刻反思、全面批判、果断抛弃业已严重阻碍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的阶级斗争范式[9],在立足实践、综合分析、系统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人权保障相适应的权利本位范式[10],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精准司法相适应的法教义学范式 [11],与寻求法律之社会本质、相互作用、系统功能相适应的法社会学范式[12],与观念转变、法制创新、法治改革相适应的现代化范式[13],与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和全球治理法治化相适应的全球化范式[14],强有力推进了中国法学的观念变革、理论创新和方法升级。张文显主编:《思想与修辞:法学范畴与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全实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1-27页。更进一步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牛鼻子,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另一方面要善于与其他学科交朋友,推进法学与外部各学科的理性对话、交叉融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这是保证执法,而不是代替执法和以党代政。
前者已在法的整体与部分这一范畴中论述。但法律的制定再科学、合理,上述两种情况都是难以避免的。(二)司法的时空观 此方面的一个典型例证就是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专设了第九章《诉讼时效》。对公民,法不禁止即自由。
这方面一个成功的典型例子,是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庄严通过了《民法总则》,并决定要在2020年完成《民法典》的编纂。从古代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尚书·泰誓上》)。
在西方的三大主要流派中,自然法学派重视正义,而社会法学派则重视利益。它不能代替部门法学的微观研究,但对所有法学分支学科都有方法论的指导意义,即可以其微观的无用,成其宏观的大用[2]。而权利的本质是利益,(包括物质的、精神的、人身人格的利益等等)权利是利益的享有,义务则是利益的付出。其微观结构三要素即行为主体、行为内容和行为结果,必须齐备和明确。
同时又要辩证地看问题和处理问题,做到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有机统一。为达此目的,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出努力: 必须全面提高全体司法人员的素质。法既具有伦理性价值,又具有工具性价值,调节器则是指它的工具性价值与功能。五、法制定的两重性 法之所以具有两重性,主要原因是由于法是由立法者依据自己的主观意志及对法自身性质的认识和它应如何调整社会关系而制定的。
整体指事物的各个成分、因素按照一定的结构形成与组成的有机统一体,部分指某个整体而言的个别成分、对象和因素。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其核心就是以人为本。
三、法的整体与部分 世界上的所有事物都存在整体和部分两个方面。[8]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是正确的,但这和存在和意识谁是第一性和谁是第二性的哲学问题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
要掌握法的本质就要看它调整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如果没有法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那么社会将处于无秩序状态,甚至整个社会都无法继续存在下去。在这种观点看来,只要把中国法套上一个法国诉讼程序的形式,它就变成法国法了。(一)法的伦理性价值 在八十年代我国进行的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那场大讨论中,胡乔木同志对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提出了质疑,不少学者表示赞同,但并未提出法在人类历史中是怎么产生的。前法和后法之间必须合理连接,法的立改废释必须及时和合理。法的自身存在伦理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这两个方面的辩证关系也必须处理好,而且这两者是处理好其价值体系中各种价值关系的前提。
而刑法和行政法等部门法也相应地体现了加强对侵犯公民各项自由的保护力度。因为在这一领域没有量的概念与规定,根本无法为该事物下结论。
又次,法必须符合本国本地区当时的客观需要和现实条件。因此,它成为在古今中外历史上主张法治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十分关注和重视的一个问题。
在这里,人们容易产生分歧的,是如何认识和处理法的共性。(二)法的工具性价值 我国有学者在否定和批判了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后又产生了另外一种片面性认识,即法存在和具有工具性价值。
邓小平在谈到法治优于人治时指出,法律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事物的个性决定事物之间的千差万别、丰富多彩。到近代法乃天下公器,要以天下之法取代桎梏天下人之手足的一家之法等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决定》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正确处理党和国家的关系。
人为万物之灵(《尚书·泰誓上》)。(二)法的变动性 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是永远处在发展变化之中的,法律也必须跟随这种变化而变化。
又次,法必须能够促进经济、社会、科学、文化的发展。中国历史上的人本主义和民本主义思想非常丰富并且源远流长。
在刑法领域,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罪及其程度同样由金钱数额来定性。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章句下》)。
因此法律意识独立性第二层含义是相对于以上各种现实的经济、政治等关系。因此,法可以反映与体现客观规律,但有时却不能准确或全部反映与体现。十、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就首先需要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包括人和法自身的关系。社会关系是内容,法律自身是形式。
它主要包括部门法体系和效力等级体系,前者指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其界限如何划分,彼此如何配套。关 键 词:唯物论/辩证法/法/法律制度/法律思想 作者简介:李步云(1933- ),男,湖南娄底人,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政治学法学研究基地特邀研究员,法学博士。
因此,法制定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如何使法的两重性得到有机统一。有学者说:法和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部分方面而存在。
都必须正确处理好自己的判断和事物的客观存在的关系。最准确地概括和表述了现代政党政治最为文明的科学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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